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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贵敏主任在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提高认识 大胆探索 共同做好利用金融资金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工作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作用,创新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机制,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部于2015年8月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 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下半年起,共同开展利用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

  一、充分认识利用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如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迫切需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自1988年实施以来,始终坚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根本任务,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7.2亿亩,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现粮食总产“十一连增”作出了重要贡献。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农业综合开发需建设高标准农田3.4亿亩,同时完成1575处重点中型灌区的节水配套改造。据初步统计,2011-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已建设高标准农田1.08亿亩(平均每年0.27亿亩),2015-2020年还需建设2.32亿亩(平均每年0.39亿亩);已改造重点中型灌区562处(平均每年140处),还需改造1013处(平均每年169处)。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的形势下,要确保如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目标任务,在尽量争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必须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金融资金、社会资金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农民户均耕地面积不到10亩,这种超小规模的分散经营模式同农业技术推广、机械化、信息化和食品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难度极大。另外,由于农业发展方式粗放,农业资源过度开发、农业面源污染和耕地质量下降问题凸显,严重制约着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农业综合开发利用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扶持对象主要是国有农场、龙头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投入、综合施策,围绕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实施主体必然会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由传统的粗放型、兼业型、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转变。

  (三)是转换财政投入方式,创新涉农投入机制的重要举措。

  在2014年3月24日召开的新一届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上,汪洋副总理指出:“要更多探索利用市场化的办法,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竞争立项等方式,利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投入农业综合开发”;2015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转换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新形势下开展利用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财政资金与金融资金的有机融合,是转换财政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必将为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积极稳妥,开拓创新,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一)吃透政策精神,规范运作程序。

  利用金融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财政资金、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以项目管理的方式有机结合,发挥各自优势,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创新模式,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时间跨度长,各级农发机构一定要认真研究文件,吃透政策精神,规范运作程序。从两种扶持方式看,贴息方式是按照“主体自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模式运行,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不低于总投资20%的资本金,并负责偿还借款本金;银行方面为实施主体提供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农业综合开发给予全额全程贴息,贷款年限可根据实施主体综合实力和经营效益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5年。补助方式与贴息方式不同的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垫付不低于项目总投资1/3的资本金,并负责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项目建成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实施主体出资部分(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这两种模式出资方式、付息主体、操作程序不同,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运作方式也不同,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规范项目操作程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这一创新模式走上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立足当地实际,认真选好项目。

  在初期试点阶段,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先找到突破口,重点选择那些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综合实力较强、提质更新愿望比较强烈的国有农场,以及土地经营已达一定规模、迫切希望改善基础设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进行试点。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考虑纳入试点范围。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可以将步子迈得稍大一点,将符合要求的各种类型、多个项目纳入试点范围,整体推进试点工作;有些地区如果把握不太大,选择试点项目要少而精,实现重点突破。要严格要求,优中选优,保证质量,真正将那些试点积极性高、基础工作扎实、各方面协调配合好的项目选出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三)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大胆探索。

  利用金融资金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上应遵循现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允许采取差异性政策和制度安排,不搞“一刀切”。试点项目建设需要招投标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符合不需要进行招投标条件自行施工的,应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项目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参照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委于2014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可以综合采取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等综合措施,也可针对提高生产能力的主要障碍因素采取部分治理措施。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的,项目建设亩均投入标准应与同时期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入标准大体一致(目前约1500元左右);采取部分治理措施的,投入标准可适当降低。

  (四)严肃财经纪律,强化监督检查。

  为使财政资金尽快到位,尽可能减轻项目实施主体的资金垫付压力,在项目验收、检查通过的基础上,财政贴息或补助资金先由省级财政在中央财政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据实安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逐级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并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际发生的贴息或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额外单独安排。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贷款利息清单、借款合同复印件必须经过地方农发机构逐级审核,并由银行当地分行最终核准。对于未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建设,或者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实施主体,经农发机构核实可以暂停安排直至取消财政贴息或补助;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以及骗取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合作,多措并举,谱写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新篇章

  (一)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各级农发机构要主动与当地银行加强沟通交流,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解释以及试点项目的筛选、推荐等项工作。也希望银行的同志们更多地结合农业发展实际和融资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探索、创新融资模式,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形成共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合力。

  (二)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引入新的经营主体和采用贴息、补助的扶持模式,是转换财政投入方式、创新涉农资金运行机制的一种全新尝试,农发系统要对试点工作全程跟踪问效,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认真归纳总结试点经验。对于客观条件所限,确需突破现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的,应及时向国家农发办汇报、请示,避免出现审计、监督检查等问题。

  (三)强化正向激励机制。一是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因素,纳入各省工作质量考评范围。二是在正常分配各地中央财政农发资金的基础上,单独安排试点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并鼓励在试点县优先安排产业化经营项目。三是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简报、中国财经报专刊、农业综合开发杂志专栏等多种形式,定期发布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对试点成效突出的进行表彰。

  (365bet官网主任  卢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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